按著讀經進度,我今天該讀〈利未記〉,但老實說,我有點排斥,想到那一堆長得很像的重複段落,有些從現代的眼光看甚至令人不以為然,我心裡就產生了不甘願的情緒。
感謝主,十分鐘後,我意識到這種抗拒的情緒,想到我自己和朋友說:聖經存在了兩、三千年,且古今中外的人都看同一本聖經,如果只照字面的意思讀經,不可能 人人都有亮光,一定要有聖靈的帶領才有意義。於是我向神做了簡短的默聲禱告,請祂讓我能從這部三千五百年前摩西撰寫的古書中看到新的視野。祂也應允了!
前幾章(無論是供物或贖罪)的獻祭經文,讀來怵目驚心,如「在耶和華面前宰公牛、綿羊、山羊」、「把血灑在壇的周圍」、「剝去燔祭牲的皮」、「把燔祭牲切成塊子」、「全然奉獻燒在壇上」、「把鳥拿到壇前,揪下頭來」、「拿著鳥的兩個翅膀,把鳥撕開,只是不可撕斷」、「把血抹在壇的四角」等,而且這些事都是做在「沒有殘疾」的動物身上…這些真的都是神說的嗎?我如入五里霧中,因為這和我認識的神不一樣,而且很不一樣──祂不是慈愛永遠長存嗎?祂不是滿有溫柔憐憫嗎?怎麼會突然這麼殘忍?我忽然想到楊牧師在主日崇拜時說〈利未記〉 的中心概念是聖潔,於是我把這些殘忍的事和聖潔擺在一起,重新對焦後,在摸不著頭緒的黑暗經文中似乎就看見了亮光。
聖潔在舊約時代是把完好無缺的動物獻上,全然燒了,在新約時代則是「把身體獻上,當作活祭」(羅12:1)。新舊約以耶穌為分野,他自己把身體獻上,當作活祭,因此摩西所傳的律法中,以動物為祭的各種動作,耶穌皆以自己的身體和生命成全了。他本無瑕疵,又甘願為眾人 死,遭遇的對待如鞭打、辱罵、戲弄、吐唾液在他臉上、以荊棘為冠冕、骨頭一根也沒有折斷等事,正如動物所遭受的剝皮、切塊、撕開卻沒有折斷等待遇。因為他的恩典,我們罪得赦免。
所謂的恩典,就是白白得來的,我們付上了什麼代價?沒有,因為這是恩典。但我們沒有付代價,並不表示不需要付罪的代價,因為在〈利未記〉中,我們看到罪的代價是必須宰殺生命才能償還的!既然我們不用付代價,那麼是誰為我們付了代價?是耶穌。為什麼他要付代價?因為「神愛世人,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,叫一切信他的,不致滅亡,反得永生。因為神差他的兒子降世,不是要定世人的罪,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。」(約3:16-17)也因為神自己說:「因我看你為寶為尊,又因我愛你,所以我使人代替你…替換你的生命」(賽43:4)所以是因為神的愛,自己替了我們的罪,化為恩典,當作禮物送給我們。
這種禮物當然配得我們以生命來償還,所以保羅說「把身體獻上,當作活祭」之後,緊接著「是聖潔的」,這裡就和〈利未記〉接上了。因為像耶穌一樣把身體獻上,間接成就了〈利未記〉要表達的聖潔。後面接著又說「你們如此事奉,是理所當然的」。感謝神,我從來不知道什麼叫「把身體獻上,當作活祭…是理所當然 的」,因為我像被寵愛的孩子一樣,白白得了恩典,不曉得這恩典的代價,反倒以為舒舒服服過生活是就神給我的恩典,是理所當然的。我現在才知道是恰恰相反。
聖潔的代價並不容易,也不舒適。就像宰殺、剝皮、切塊、撕開而不折斷都叫人不舒服,要達到聖潔也必須反抗生理或心理的舒適,像是懶惰、偏行己路、不願節制忍耐等各種舒適。而是遵守聖經的誡命──殷勤籌劃、專心仰賴耶和華、生氣卻不要犯罪、在話語上沒有過失…勒住自己的全身。無論什麼誡命都是對我自己說的,而不是看到後指著別人的鼻子,叫別人遵守,因為這樣就成了律法,而不是耶穌的恩典,更不是他的真理。遵守誡命時,也許老我 的痛苦就像被剝皮、切塊、撕開般不適應,但這麼做「是神所喜悅的」(羅12:1)。
耶穌對他們說:「這就是我從前與你們同在之時所告訴你們的話說:摩西的律法、先知的書,和詩篇上所記的,凡指著我的話都必須應驗。」(路24:44)我不曉得摩西的律法上指著耶穌說了什麼話,但我知道〈利未記〉的聖潔與耶穌有密不可分的關係。「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。」(羅13:8)因為耶穌愛我們世人,我們得以不在律法以下(加5:18),也因為耶穌愛我們世人,我們不用再宰牛殺羊,折斷鳥頭,撕開鳥翅膀,而是甘願把自己獻上,當作活祭,作為聖潔的奉獻。
律法本是外添的,叫過犯顯多;只是罪在哪裏顯多,恩典就更顯多了。(羅5:20)
但為什麼一直要扯到耶穌?我知道如果我未信或初信,我一定不喜歡這樣牽扯──什麼都和罪有關,什麼都和耶穌有關──然後心裡碎碎念,不願接受,甚至憤恨不平,覺得這些陳腔濫調沒有說服力。
但我現在知道信耶穌並不代表一天到晚都要充滿罪惡感,求神赦免,因為聖經中的罪不等於──而是大於──我們腦袋和心裡或憲法刑法中所定的罪。罪絕非靠自己就能一窺究竟。就像亞當和夏娃吃了善惡樹的果子,根本對罪渾然不覺,是神提醒了他們,而他們還不明白,更別說會承認自己犯罪了。這就是人的罪,罪是在一知半解或不知不覺中成形的。人的罪性是從由亞當而來。我不是指著他和夏娃責罵怪罪,因為我知道就算是換了我是夏娃,十之八九還是會犯這種罪。所以「人的罪孽,他雖不留意,還是無所不見。」(伯 11:11)
〈利未記〉把這個概念說得很明白:「他卻不知道,…就有了罪」(5:2, 3, 4);在神的律法中,「他雖然不知道,還是有了罪」(5:17),而這些罪都是因為沾染不潔而造成的。但罪不是由人(摩西)來認定,而是神,而且很多時候,我們都不知道什麼是罪,而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付上罪的代價。
有人可能會說:這不公平,不是說不知者無罪嗎?的確,這句話可以適用在很多法律或人情事理,但無法適用於人的罪性。好比生病:我們都曉得不要沾染細菌病毒 (不潔),免得危害自己,但我們看不到細菌病毒,就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沾染發病。發病就是沾染不潔的代價。即使不曉得病因,但碰上了就要生病,不會因不知情而有豁免權。罪就像引人靈性發病的不潔物,我們雖然不知道,還是有了罪。所以何西阿書4:6說:「我的民因無知識而滅亡」。這句話是真的。然而,如果很多罪都是我們不知道或不能分辨的,而我們又必須為這些罪付上代價,那我們豈不是常莫名其妙就要承受罪的代價嗎?這樣聽起來實在太恐怖了,根本就像踩地雷!要不就是碰運氣,要不就是落入嚴苛的律法,不小心就要觸犯律例。
幸而,神自己為我們開了一條出路:耶穌。〈利未記〉中與犯罪相對的概念是成聖,6章18節說:「摸這些祭物的,都要成為聖。」意思就是人什麼也不做,只要摸那些祭物就成為聖。乍聽之下,這又是個不公平的概念,我們不是要努力嗎?不是要犧牲嗎?不是要付代價嗎?為什麼只要摸這些祭物就要成為聖?對於這個問題,我不知道神的答案,只能根據我對神的認知提供答案:因為神不是人,因為神的聖潔遠大於人的罪,所以「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」,經過神的聖潔,不但罪得赦免,連人也可以白白成聖。耶穌是神的兒子,祂的聖潔遠大於眾人的罪,當他甘心自己獻祭時,祂就能叫我們信了他,就能像舊時的以色列人摸祭物成聖一樣, 可以稱義。「罪從亞當一人而來,由耶穌一人而赦」的概念,可參考羅馬書5:12-21節「亞當與基督」一段。
所以如果不知情的罪會讓我們提心吊膽,那麼輕而易舉的聖(恩)也能叫我們歡天喜地。摩西時代的以色列人摸祭物而成聖,新約時代的人信耶穌而稱義(羅 3:21-30)。就是這麼簡單。「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;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。」(約1:17)就是因為人的罪性根深柢固、無所不在,所以才有因信稱義這種更大的恩典,可以讓我們靠著耶穌基督,使我們(知道或不知道的)罪得赦免,「藉這十字架使兩下歸為一體,與神和好。」(弗2:16)人的罪雖無所不見,但主的恩更無遠弗屆,耶穌基督的恩典與真理就是這麼簡單。
1 comment:
其實你有排斥性表示你至少還有人性才會感到排斥.
可是你中茶毒太深反而會去相信這種"動物是上帝創造的,所以我們可以以屠殺來贖罪"的繆論..
一般的人想了想根本就是一件難以接受的事情...
勸你還是回頭是岸吧,我們固有傳統美德和人性是美好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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