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December 10, 2008

基督的愛:「求」與「替」

今天靈修的感動。

5:20 我們作基督的使者,就好像神藉我們勸你們一樣。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。

那個「求」先打到我的眼睛,再打到我的心。我確定這個字不是給別人,正是給我的。因為我骨子裡自尊心極強,對事,我要求自己做得好好的,不讓人有說話的機會(很ㄍㄧㄥ,也很累),對人,我盡量用言語(如動之以情、曉之以理、誘之以利);就算真的做錯事或是傷到人,也很難說出對不起,總是很含糊的喔一聲帶過,或想找出很多理由讓自己不用道歉,例如事情的演變就是如此啊,例如對方的反應讓我無法低頭道歉啊,有的沒的。反正,我就是沒辦法在人面前低頭,更無法求人;因為求好像是沒有辦法的辦法,是下下策,是沒有地位也沒有立場的解決方式,好像我和對方說的東西是個不值得的東西,必須用求的,才能讓對方心軟接受。

那神是怎麼看待「求」這件事呢?老實說,我不曉得。我只知道耶穌為我們代求。

因為他將命傾倒,以致於死;他也被列在罪犯之中。他卻擔當多人的罪,又為罪犯代求。(賽53:12)

這裡的罪犯就是我,他為我捨了命,如今坐在天父的右邊,還要為我個人輕如買鞋、訂位,重如生涯規劃、翻轉生命的大小事代求。從頭到尾,他的求都不是為己,而是為神、為我,他做的不是利己自私的舉動,而是捨己利他的恩典。

如果耶穌為了讓我們認識神,而採取我的作法,也就是動之以情、曉之以理、誘之以利,那麼這樣的關係不會長久,因為講的只有情、只有理、只有利,而沒有生命。而耶穌卻是用了他的生命來使我們與神和好。

我如今在肉身活著,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;他是愛我,為我捨己。(加2:20)

神的愛是一種代替的概念。舊約中用小羊來贖罪,新約用耶穌來買贖我們眾人。以往我一直無法接受,覺得這不公平,有罪的人為什麼要無罪的人來承擔他們的罪?這沒道理,也說不通。現在回頭看自己的想法,覺得幼稚可笑,當然說不通,愛本來就是沒有道理的。

於是我看到同一節裡的「替」字。替是什麼意思?就是用一個東西來換另一東西。例如用錢買商品,就是用錢換商品;又例如買到瑕疵品,商家就要用正常的商品來換瑕疵品;再例如學生犯錯,就要用掃教室的勞動服務去換所犯的錯;古代的賣身葬父也是拿一個有價值的生命,去換一具沒有氣息的屍體的安葬。所以代替並不是不公平,而是人類行之有年的作法,神用這種方式,求的不是公平,而是祂要用愛來換我們這些渺小的罪人,祂要用祂的善來換(勝)我們的惡。

每每思想神的作為,總是讓我驚訝嘆息、總是被祂的愛觸摸感動,我想,因為祂的愛,我會願意低下頭去求人,不再用情、用理、用利,就是單純地放下自己的自尊,去求他們與神和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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